(一)内容
临时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救助标准
经县民政局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救助原因、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1-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咨询电话:8585667,监督电话:8557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