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耕还林
1.第一轮退耕还林
第1个补助周期从实施之年起算,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退耕还草补助2年;我州实施期限为2000—2006年,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239元;第1个补助周期补助已于2013年全面兑现结束。
第2个补助周期从第1个补助周期结束后次年起算,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退耕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34元。
2.新一轮退耕还林
在国土部门认定的25度以上坡耕地,补助标准是每亩15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现金补助1200元(在5年内分3次补助,其中第1年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林种不限(不分生态林、经济林)、树种不限。我州于2015年启动实施。
(二)公益林
1.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根据权属不同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2015年起提高为每年每亩6元(2014年以前为5元),其中公共管护支出为0.25 元,其余为管护补助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2013年起提高为每年每亩15元(2012年前为10元),其中公共管护支出 0.25 元,其余为管护补助支出。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 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2.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2014年起提高为每亩每年8元(2013年以前为5元),由省、地、县三级财政按照4:3:3的比例分担。地方公益林补偿基金专项用于地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3.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发放程序
发放给林农个人的补偿基金,经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核定补偿面积,乡镇林业站造册在公益林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将上级安排的资金发放到林权所有者的“一折通”或集体公共账户上。
4.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
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到集体公共账户后,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分配给本村(组)集体农户或用于统一聘请护林员进行管护;林权所有者为个人的,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全部兑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管护协议规定承担管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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